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重申國內出差報支交通費相關規定。
上一則公告
下一則公告
一般公告 / 張貼者
會計主任
張貼日期: 2022-11-15 09:22:24
點閱:560
主旨: |
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重申國內出差報支交通費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一、 |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111年11月7日主預社字第1110103472號函辦理。 |
二、 |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2、5及12點規定略以,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 |
三、 |
本府前於110年12月21日函轉主計總處「國內出差以機關所在地為交通費報支起點問答集」說明,交通費以機關所在地為報支起點,並以出差人奉派搭乘之交通工具及相關必要路程計算報支上限,如出差人為利用便捷交通工具由住所出發,當住所至出差地所需交通費在報支上限範圍內,同意依其實際所發生之費用覈實報支;如超過報支上限,僅能按報支上限核銷。 |
四、 |
依上開規定及問答集說明,差旅費係支應因公奉派出差之必要費用,出差人本誠信原則依實際搭乘之交通工具及路程報支其實際所發生之費用(即覈實報支),倘在交通費報支上限範圍內,同意依其實際支出數額予以核銷,不因其實際路程與核定出差行程之路程不符而拒絕核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