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服務隊

志工守則

一、我願誠心奉獻,持之以恆,不無疾而終。

二、我願熱心待人,調和關係,不惹事生非。

三、我願專心服務,實事求是,不享受特權。

四、我願忠心職守,認真負責,不敷衍應付。

五、我願耐心建言,尊重意見,不干涉校務。

六、我願客觀超然,堅守立場,不感情用事。

七、我願付出才能,熱心公益,不貪求名利。

八、我願尊重他人,維護隱私,不輕諾失信。

九、我願配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遵守規則,不喧賓奪主。

十、我願珍惜資源,拒謀私利,不牽涉政治、宗教、商業行為。

 

彰化縣大村國民小學愛心志工服務隊組織章程

 

1011116日修訂

1030623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志工組織章程依據90.01.20內政部志願服務法及彰化縣國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要點第十四項訂定。

第二條 本志工組織定名為「彰化縣大村國民小學愛心志工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三條 本隊以促使社區家長利用閒暇,參與學生教育行動,發揮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崇高理念,並協助學校推動校務為宗旨。

第四條 本隊隸屬於彰化縣大村國小,隊址設在大村國小,並接受其指揮及監督。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 本隊設隊長1人、副隊長1人,於志工大會時由全體志工推選產生,任期2年,得連選連任。

第六條 本隊得依任務需要設置故事、圖書、晨光、交通、園藝及輔導等六組,並由各組組員於志工大會推選乙員擔任組長。

 

第三章  職掌

第七條 隊長對內主持會議、綜理隊務、行政溝通、協調聯絡本隊所有隊員及所屬各項工作;副隊長應盡力協助隊長處理相關隊務;各組組長協助隊長執行隊務,必要時得自行遴選組員,以完成交付事項;組長應隨時關心組員生活動態,必要時得依狀況,逐報學校掌握及處置,

第八條 本隊如暫時無隊長人選,其業務協調工作由志工隊執行秘書學務主任暫代。

第九條 本隊各組執行工作應配合學校各業管單位(主任)指導內容辦理,以利各項校務推動,故事組、圖書組、晨光組由教務主任統籌聯絡;交通組由學務主任統籌聯絡,園藝組由總務主任統籌聯絡;輔導組由輔導主任統籌聯絡。相關推動注意事項、週期如下:

故事組:每學期由組長排表輪值,於每週星期二0750時至0835時止,至低年級教室說故事。

圖書組:每週星期一至五上午0900時至1130時止,協助圖書室編目、建檔及借閱等工作。

晨光組:每週星期二上午0750時至0835時止,維護校園安全及學童自習秩序。

交通組:上、放學時間,維護學童上學及放學安全,協助指揮交通路隊行進。

園藝組:每月第四週上午08001000時止,協助花木栽培及修剪工作。

輔導組:每週星期二、三0800時至0840時止,推動低年級學生輔導工作或協助辦理親職教育活動。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一○條 隊隊員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隊或學校舉辦之聯誼及活動。

          四、表現優異者,報請縣政府業管、學校及機構敘獎或表揚。

          五、接受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六、依志願服務法服務規定,完成時數登錄及申請志工證。

          七、新加入之志工需服務滿1年,且服務時數達10小時以上者,始享有選舉權、罷免權及相關福利;正式志工年度內參加學校相關教育課程、服務或會議達10小時以上者,始享有選舉權、罷免權及相關福利。學期初加入者,從開學日起算;學期中加入者,由加入日期起算。

第一一條 本隊隊員義務如下:

          一、遵守學校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二、遵守本隊組織章程及各項決議。

          三、執行本隊或各組分配服務工作。

          四、出席本隊或各組各種會議。

          五、參與推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第五章  志工大會

第一二條 本隊以志工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每學年配合家長會改組後,幹部會議發函召開志工大會;另得經校方之需求或隊員三分之一連署請求,召開臨時會議。

第一三條 志工大會辦理事項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討論隊員之提案。

          三、審查隊務報告及決議事項。

          四、通過年度服務計畫及發展方向。

          五、選舉或罷免志工隊幹部。

          六、優良志工選拔事宜。

          七、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

第一四條 會議決議事項需經志工大會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同意,始得通過。

第一五條 連署事項決議時,召集人及連署人應在場,若因個人緊急或重大情事無法出席者,應有書面委託他人(一人)代行表決權。

 

第六章  幹部會議

第一六條 幹部會議為隊務執行單位;幹部會議的成員為隊長、副隊長、組長。幹部會議於二、九月擇日召開乙次,經出席人員多數通過,會議內容始得決議;會議由隊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一七條 志工幹部會議職權如下:

          一、審查隊員入隊及除名事項。

          二、研擬志工大會之提案。

          三、處理志工大會之決議及交辦事項。

          四、擬定年度計畫及專案服務方案。

          五、辦理本隊福利及各項權益。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七章  招募、候選

第一八條 各組於開學後,配合學校召開志工招募說明會,遴選口語表達良好組長、隊員列席。

第十九條 志工服務本校滿一年,並參加志工基礎及特殊訓練(學校薦報)後,始具備組長候選資格,連選得連任,任期一年。

第二○條 每年志工招募由各組組長視需求提報給隊長,再由隊長提交給主任,最後由學校會議決定是否招募。

 

第八章  除名

第二一條 隊員及各幹部如有違反下列情形且情節重大者,得經志工大會之決議除名:

          一、違反學校志工守則或本隊組織章程。

          二、其個人行為妨害學校及本隊名譽。

          三、未經請假連續三個月未參與服務工作(未被指派工作者除外)。      

第二二條 經志工大會、幹部會議除名者、自請離職者,自相關會議決議後三日內,將聘書、志工背心及相關物品歸還學校各業管單位(主任)。

 

第九章  經費

第二三條 本隊經費或隊員(配偶)直系血親喪葬所需花圈或其他物品,委託家長會運用相關經費辦理。

第二四條 志工意外保險經費或慰問金,由學校檢討相關經費辦理。

 

第十章  其他

第二五條 本組織運作辦法若有不足或未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改時,本組織運作辦法亦隨同修改,並公告周知。

第二六條 本組織章程經志工大會通過並報經彰化縣政府教育處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