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0-01-03 16:20:39 點閱:511
1.107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3項,已明定「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本準則修正條文第23條第8款亦增定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且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
2.依據本準則修正條文,併附第29條修正條文之流程圖(如附件),供學校及各主管機關據以辦理經調查認定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其處理建議涉及改變行為
人身分之陳述意見程序。
流程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