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04-15 14:33:42 點閱:55
依彰化縣政府函轉行政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114年4月10日總處培字第1140014105號函轉知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9條及內政部訂(函)頒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下稱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對於公務員赴陸分別訂有相關管理規定,合先敘明。
除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應依許可辦法規定經內政部(或內政部審查會)許可外,各機關應加強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赴陸之管理,同仁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前填具申請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向所屬機關(構)申請,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經機關(構)核准後,方得赴陸。
另為強化人員赴陸風險意識,各機關人員不論平、假日赴陸(按:包含入境中國大陸、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及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均應於差勤系統登錄。本校差勤系統因非使用WebITR系統,該系統預訂於114年5月底前於自行開發之差勤管理系統,加入大陸委員會函附之警示文字。
檢附人事總處原函影本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