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2-10-05 10:22:25 點閱:230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以臺教師(四)字第1112604249A號令修正發布
依彰化縣政府函轉教育部函令轉知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9月30日臺教師(四)字第1112604249D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謝文瑾小姐(電話:02-77366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