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3-02-16 16:21:23 點閱:424
依彰化縣政府函轉知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0年8月25日局肆字第22514號函等11則函釋,及其他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函釋已納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內容或與支給辦法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2月9日總處給字第11240001802號函辦理。
二、配合行政院111年12月21日訂定發布支給辦法,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加班費等相關事項自112年1月1日起即應依支給辦法規定辦理。
三、檢送原函影本及「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關加班費函釋停止適用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