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3-04-25 10:46:32 點閱:402
依彰化縣政府函轉考試院及銓敘部等函令轉知
送請查知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059/ch01/type1/gov01/num1/Eg.htm
民國112年3月30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發布「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及「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且「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經考試院同日廢止
一、依考試院、行政院112年3月30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1200012171號、院授人培揆字第11200004012號令,與考試院同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1200012174號令及銓敘部112年4月17日部法一字第1125557818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銓敘部函影本、旨揭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發布2辦法之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
三、另公務員兼職申請書請參考銓敘部格式辦理並依實際需求調整內容,爰併同檢送「公務員兼職申請書(範本)」(置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人事管理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