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3-07-12 10:56:15 點閱:347
依彰化縣政府函轉教育部函轉知
函釋如附件
送請查知
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之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補休期限及續行補休規範如下:
(一) 教師補休,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
(二) 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補休,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