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02-06 16:43:55 點閱:412
依彰化縣政府函轉教育部函令轉知
如有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於在職期間取得較高學歷,嗣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後,以較高學歷起敘,於私立中小學改敘前之服務年資因職務等級不相當而無法採計提敘薪級,以致於公立學校所敘薪級低於原私立學校所敘薪級之不妥適情形,依教育部112年12月8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3584A號釋令,倘有低於以較高學歷起敘並依本條例規定提敘後所敘薪級者,得依較高學歷起敘者,請依相關函令提送。
相關函令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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