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03-21 12:00:46 點閱:347
壹、主旨:公告受理114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貳、依據:
一、「兵役法」第四十一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五、六章。
四、召集規則。
五、國防部訂頒「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叁、公告事項:
一、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年滿23歲具後備軍人之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經審查核定者,申請教師緩召(未屆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2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2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二、校長四款逐召:現任公立小學以上學校校長。
肆、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期間:民國113年3月16日至113年4月15日。
二、宣傳期間:民國113年3月16日至113年4月30日。
三、受理申請:民國113年4月1日至113年10月31日。
伍、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合格教師證、畢業證書、專任教師聘書(教師兼任主任、組長者須另檢附課表)、退伍令、國民身分證等影本證件,及任教合計滿一年證明(同一學校任職之實習年資可併計)。。
二、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至民國113年者):專任教師聘書(教師兼任主任、組長者須另檢附課表)、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逕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
陸、受理單位:向學校人事室提出申請。
柒、備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3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
※ 緩召申請由人事室主動辦理,惟戶籍地有更動者請務必通知人事室。
中華民國11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