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請同仁務必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及相關規定,不得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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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4-07-17 17: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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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彰化縣政府函宣導
一、 公務員持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各該證書,或依其他法令應領有證照始能執業之各該證照者,不得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亦不得以該專業證照經營營利事業。
二、 同仁應予瞭解前點及備註所列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內容,並當遵守之。
備註:
-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第2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 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