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0-09-17 11:50:36 點閱:343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109年9月11日台管業一字第1091537423號函辦理。
二、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9條第2項、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第2項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8條第2項規定略以,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費用按現役人員、公務人員及教職員本俸加一倍百分之12至百分之18費率繳納。茲配合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提撥費率業經考試院及行政院會同釐訂公告,自110年1月1日起每年調升1%,至112年調整為15%,基金管理會爰按107年1月1日生效之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標準,修正110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繳納金額對照表,請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配合自110年1月1日起依前開對照表標準辦理每月退撫基金費用繳納事宜。又上開待遇支給標準日後如有調整,基金管理會將另行配合修正。